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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8]24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地税发[1998]24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其它[2008]1号),此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村委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240号

失效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行政村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176号)收悉。对于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多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如何计征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房屋,用于出租或生产经营的,暂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行政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队)的经营所得,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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