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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告[1998]4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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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告[1998]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23日

  为了进一步增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防伪性能,防范利用专用发票偷骗增值税的违法犯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换版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17号)精神,自1998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启用新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此次换版仅限于手写版专用发票,电脑专用发票不变。

  二、新版专用发票的防伪标记:

  (一)水印纸防伪图案由满版“ZZS”字样和防伪团花组成;

  (二)专用发票号码采用专用异型号码印制;

  (三)专用发票有色、无色荧光油墨防伪标记不变。

  三、新版专用发票启用后,1995年至1998年上半年版专用发票仍继续使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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