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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8]30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8]30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309号

失效

1998年7月13日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14号)转发给你们。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运费抵扣凭证,应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47号)的规定从严审核,凡不符合抵扣条件的一律不得抵扣。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8]114号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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