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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8]377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地税发[1998]37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377号

全文有效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248号)收悉。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建筑物归还甲方。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合同规定的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并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始,按月计征“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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