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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规土字[1993]152号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补交地价款的规定

09-29 深规土字[1993]15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上的房屋出租补交地价款的规定

全文有效

1993年5月10日

深规土字[1993]152号

  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经测算作出如下规定:

  一、获得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个人在其土地上的房屋出租时,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租金计算基数,每月补交6%的地价款。

  二、补交地价款是按房屋出租期间内计算,房屋出租人直接向所在房屋租赁管理所(以下简称租赁所)缴交。

  三、租赁所收取补交地价款后,开具统一的《深圳市土地使用费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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