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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17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9]17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172号

全文有效

2009.4.10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采取按开发产品成本利润率确认利润时,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内的,成本利润率为20%;开发项目位于我市经济特区外的,成本利润率为15%。

  三、市局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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