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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6]72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6]72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729号            

全文有效

1996-12-12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

各分局应结合财税物价大检查工作,针对饮食等服务性行业兼营销售货物未申报纳税的情况开展检查。

一、检查对象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和娱乐性场所的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含水产品)的行为。

二、检查内容:

(一)上述单位的附设机构是否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二)销售收入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经营水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户是否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发[1996]444号通知照章缴纳增值税。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国税局的发票。

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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