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深圳  >  深国税发〔1998〕57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70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8〕570号

全文有效

1998-12-11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发票真伪的鉴定,由主管征收分局直接鉴定出具证明,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一些确实无法确定其真伪的外省市发票应移送开票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鉴定。对较难确定其真伪的本市发票,可移送市局发票处鉴定。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