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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9〕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9〕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9〕3号

全文有效

2009-01-04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国税发[2008]120号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原则,做好2009年以后我局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登记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的准确性。

二、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在该项工作开展初期,指派业务骨干到前台税务登记岗协助开展工作,随时解决前台遇到的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问题。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对应地方税务局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着保证税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给纳税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确保征管范围调整方案落实到位。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本级税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出现与地方税务局发生争议的事项,应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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