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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507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地税发[1997]507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507号                          

全文有效

1997.9.18

第一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7〕4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从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支付给代理人的手续费,应按保险费收入全额征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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