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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351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7]351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351号                                        

全文有效

1997.7.16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95号)称:“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卖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

因此,广东证券公司河源营业处从事证券回购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对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买卖业务(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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