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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9]5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9]5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9号

全文有效

2009.02.09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中“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核定征收率由原3.3%调整为2.5%,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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