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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7]47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批复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7]47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批复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479号

全文有效

2007.09.20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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