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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3]51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3]51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513号

全文有效

2003.06.16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流通市场限于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利息的兑付机构主要为各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由于企业债券具有较低的发债成本和利率的比较优势,企业债券市场将是资本市场中非常具有增长潜力的部分,个人投资者数量日益增多,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尤显重要。各单位要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加强对各兑付机构的纳税宣传与辅导,明确各兑付机构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求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企业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的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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