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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0]30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0]304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304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目前,我市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将房屋内的柜台出租给经营者并收取租金的,仍应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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