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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6]684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6]684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68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14日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电子应税凭证的印花税实行按月汇总缴纳,即纳税人在签订电子应税凭证的次月内申报缴纳税款,采用完税证形式完税。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统一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印花税。各区局需将这一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国土房产税收代征单位贯彻执行。

  三、各区局和各稽查局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将财税[2006]162号文件的印花税政策规定告知广大纳税人,加强电子应税凭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自觉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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