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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03]77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2003]7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77号

失效

2003年3月6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将此通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同时印发给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宣传工作及时、全面、到位。

  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

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实施金税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式恢复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对金税工程二期进行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5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精神,通告如下:

  一、2003年3月份起将全面恢复防伪税控系统推行,2003年6月30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全面覆盖所有一般纳税人。凡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在2003年6月30日前逐步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二、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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