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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3]426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3]426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426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26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就其贯彻中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可以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

  二、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应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次。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我局认可的报刊为: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

  四、《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属总局的规范性文件,对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进行了量化、补充和解释,各分局在税收执法中应当遵照其规定;但在制发税务文书援引法律依据时,必须引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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