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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3]93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09-29 深地税发[2003]93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规[2008]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地税发[2003]938号

失效

2003年11月6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1997年10月9日 深地税发[1997]54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严格执法。

  各征收、检(稽)查分局在征收、检查或查处税务违章案件时,发现有未换证的纳税人,如已超过税务机关限期办理期限的,应责成其在3日内,到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先办理换证手续,接受处理。否则,对该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领购发票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要求,税务机关不予以受理。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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