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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3]107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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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107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2月11日

各分局:

  2004年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做好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领导,我市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各征收单位要妥善安排征收力量,保证征收工作的正常运行。委托市公路局下属单位代征税款的,要加强与其的联系,及时解决征收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税款、税票的结报工作,确保税款安全及时入库。

  二、市局将于2003年12月下旬,2004年1月上旬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各征收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符合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由各征收管理分局税务所负责办理免税手续,不得委托代征单位办理。

  四、各征收单位和代征单位在纳税人办理纳(免)税手续后,发给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税讫”或“免税”标志,该标志必须填写车船牌号并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以便查验。

  五、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除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外,另对其处以100元(当年度)或200元(跨年度)的罚款。

  六、市公路局的公路规费已实现电脑联网征收,纳税人可以到市公路局的任何一个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使用税。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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