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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4]85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4]85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8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2月6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8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办理各项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手续时,经审核给予优惠扶持的要在《再就业优惠证》的相关栏目中据实登记,填写注明,并加盖分局公章;

  二、各征管分局要按照此《通知》规定及时与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设定专人负责,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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