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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告[2004]3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2003)

09-29 深地税告[2004]3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告(2003)

深地税告[2004]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要求,为使全国普通发票能够进行统一识别和查询,需在发票票面上加印12位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此,我局决定启用新版发票以适应国家税务总局的管理要求。现将发票换版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特征

  特征一:新版发票仍采用彩色纤维纸制作,发票正面和背面分布着目视能见的细小彩色纤维丝,同时有一些目视不能见的无色纤维丝在紫光灯照射下呈蓝色荧光反映。

  特征二:发票右上角的“深地税监”字样取消,代之以12位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种类码保留(自印发票的企业号保留),发票号码统一为8位。发票查询时,只需录入发票号码和种类码(自印发票需录入企业号)。

  定额发票除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外,在其右上角还印有温控椭圆形花边图案,该图案遇热后,中间的椭圆形由浅紫色变为粉红色,外围的花边由深紫色变为无色。

  二、新版发票启用时间

  新版发票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05年4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旧版发票,逾期未缴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三、新版发票票种设置

  为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我局将地税发票票种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票种共9类22种,具体如下: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地税)、地税局委托代开专用发票、业户营业汇总凭证、运输装卸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金融业专用发票、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服务业定额发票、服务业专用发票、饮食娱乐业服务定额发票、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转让(销售)房地产专用发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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