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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4]952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2004]95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4]952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3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7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 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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