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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转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已无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6]183号
失效
1996年4月12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应及时通知生产或经营《通知》中第二条所列货物的企业做好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与“留抵税额”转作存货成本的工作。
二、对于《通知》中第三条部分产品恢复征税的规定,各分局应对有关企业做好辅导督促、稽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