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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告[1996]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1997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09-29 深地税告[1996]9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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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无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1997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1996]9号

失效

1996年12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对我市1997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凡在深圳市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并且使用的机动车船,以及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1、纳税期限:车船使用税按年讨征,深圳市辖区内的机动车船,纳税人应于一月份缴纳,也可于一、七月份分半年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首月(一、四、七、十月)缴纳,也可在纳税期限内提高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税款。

  2、纳税地点:深圳市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船,向纳税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上所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向入境口岸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负责税款征收(代征)的单位见附表。

  三、办理免税车船手续规定。按税法规定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船除按规定可以不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船和挂军队、武警以及公安专用号牌的车船外,其它按规定免税的机动车船,其拥有单位和个人应在一月份持本单位和机动车船行驶证,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征收所申报登记,办理免税手续。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按应纳车船征税。

  四、纳税人办理机动车船纳(免)税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发给1997年度“税讫”或“免税”标志。“税讫”或“免税”标志不要贴在车船驾驶室挡风玻璃上或摩托车上,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涂改、转借,以备查验。原给车船填发的“纳(免)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从199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根据深府[1996]213号文、深府办[1996]44号文的规定,我局继续委托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手续时,应提供“税讫”或“免税”标志查验。

  六、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纳税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如有不详之处,可向我局及下属各征收分局、征收所咨询。咨询电话:

  市局机关  3337415、337494      罗湖征收分局5402222

  福田征收分局3255155          南山征收分局6665013

  蛇口征收分局6891260          宝安分局  7788466

  龙岗分局  4908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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