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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8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7]8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8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3日

各处室、各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解释),为办理发票犯罪及相关涉税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对进一步打击遏制此类不法活动,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解释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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