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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19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新华书店申请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19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新华书店申请统一申报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1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月13日

深圳市新华书店:

  你单位《关于申请统一申报纳税的报告》收悉。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684号)规定,同意书城、爱国路、红岭路、华强南、红荔五家分店由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再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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