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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79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深地税发[1997]7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其它[2008]1号),此文件已失效。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79号

失效    

1997年2月20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7]32号《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通知》的精神,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缓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房产税可暂缓征收,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缓征事宜。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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