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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1997]第292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稽查系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深国税发[1997]第292号 我要评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稽查系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292号

全文有效

1997年6月23日

各征收、稽查分局:

  我局按登记、征收、稽查三大系列实施税收征管改革以来,已初步形成一套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征管运行机制。尤其是按年限划分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职能范围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大系列间的矛盾,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进一步将我局的税收征管改革式作推向深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在继续执行按年限划分职能范围的基础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清算问题

  增值税清算是对纳税人一年来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情况的汇算。因此,增值税清算工作仍由征收分局负责。征收分局清算时仅就清算表进行逻辑审核,核税人员一般不下户或调帐。审核后,征收分局加具审核意见,格式为“就此表审核意见:……”

  清算表于每年12月发放给企业,次年1月随同申报表一同申报。征收分局应在1月底完成清算工作。

  二、关于征收分局处罚权问题

  征收分局在当年度日常征收税款的跟踪,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税款跟踪中发现问题的,征收分局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处罚方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遇有以下情况,必须将案件移交稽查分局稽查:

  (一)凡涉及到纳税人跨年度纳税行为违章、违法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

  (三)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私自印制、伪造、倒卖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五)市局认为需要移交稽查分局查处的。

  三、关于对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理问题

  稽查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征收分局对纳税人的同一违章、违法行为已作了处理,并发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如果征收分局在适用政策上没有偏差,稽查分局应以征收分局已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准,不得改变征收分局已作出的处理决定;如有异议,须报市局裁定。

  四、关于中小纳税户的管理问题

  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必须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的征管和稽查。可以按科室分配核税或稽查任务,并从深度和广度上量化任务指标,避免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忽视对中小纳税户的管理。

  五、关于调帐检查的问题

  征收分局、稽查分局在对纳税人进行当年度税款跟踪和稽查的过程中一般不得采用调帐检查的方法。

  六、各征收分局和稽查分局必须严格执行市局下达的关于处理两系列工作关系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超越工作范围行事;如有违反,市局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七、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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