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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地税发[1995]198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陕地税发[1995]198号 我要评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5]198号

失效

       今年二月二十二日,省工商银行向各地工商银行下发了(95)陕工商银传真0 2号电报。电报称:“九四年个人工资收入人均月工资超过500元部分应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对此,总行曾在布置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时明确规定,由总行统一计算交纳,在利润分配时扣减各行利润分配,故各行不再缴纳这部分税款。”这条 规定,不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应属无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即:按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8 00元计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代扣代缴,按现行体制就地征收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目前开展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包括工资内外的收入)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也要列为重点检查,防止税款流失。

  三、各地要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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