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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国税所发[1997]82号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09-29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我要评论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0号)《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费的筹集与审批仍然按晋国税所发[1997]39号规定执行。

  二、信用社经过清产核资后如果净资产为负数,应及时报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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