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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流[1995]82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流[1995]82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5]8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2月11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5]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市期初税额的分期抵扣比例,应严格按我局沪国税流[1995]43号、沪税外[1995]79号文规定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抵扣比例。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的1月末按规定及时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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