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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所二[2006]23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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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6]2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带征方式的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按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采取按纳税人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换算成自行纳税申报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时,应按照《换算表》(附后)中全年应纳税额所相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公式如下:

  换算后的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年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附件:《换算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

不超过250元的

5%

0

不超过5000元的

2

超过250元至750元的

10%

250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3

超过750元至4750元的

20%

1250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4

超过4750元至10750元的

30%

4250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5

超过10750元的

35%

675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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