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9]2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6]35号
失效
1996年4月18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所列举的各个文件,市局已分别以沪国税流[1995]35号、沪税政一[1994]86号、沪税政一[1994]134号、沪税政一[1994]78号、沪税政一[1994]125号以及沪国税流[1995]30号文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