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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1996]54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沪国税征[1996]5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6]54号

失效

1996年8月2日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6]45号《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上海目前用票的情况再补充以下几点:

      1.总局规定把这次改版后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使用,超规定范围使用无效,并一律在票面空白处加盖“省(市、区)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

为此,各单位在接到此文后,请即在内部传达并通知下属户管企业,凡收到外省市开出的有十万元版改为万元版和千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退回。

      2.结合上海目前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量决定暂不改版。

      3.各单位现在使用的各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原规定执行。除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顶位填开外,十万元版以下的各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顶位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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