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2004年12月29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沪财法[2004]107号),此文已自然失效。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1997]116号
失效
1996年9月3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7]21号《关于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各税务局领用改版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章的仍按规定于本市范围内使用。在沪国税征[1997]43号《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中,有下列批次、号码、数量的专用发票已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章,共计19.36万本。中文十万元版四联3100954142箱号1201-2500#02402001-05000000,10.4万本。中文十万元版四联3100961142箱号0001-1120#00000001-02240000,8.96万本。
二、对改版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盖有“省内使用出省无效”戳记章的,从199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各税务机关不得借口不予抵扣。
三、对未改版的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按原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