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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四[1997]9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09-29 沪地税四[1997]9号 我要评论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的通知

沪地税四[1997]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17日

  近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函[1997]30号《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经市局研究,同意来函意见,决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对江苏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应开具的《江苏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统一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筑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江苏沪办建管处”)办理。经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商定,对上述企业所持的《外经证》除盖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业务专用章”外,还需加盖“江苏沪办建管处”公章方为有效。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及“江苏沪办建管处”公章样式随文附发,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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