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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税[2006]10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财税[2006]1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年12月16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6]10号

失效

2006.05.11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960元/月人均)税前扣除。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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