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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流一[1996]5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09-29 鲁国税流一[1996]51号 我要评论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流一[1996]5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26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6]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各地要充分考虑所属企业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在保证正常储量的情况下,予以改版,具体改版要求按照省局鲁国税函发[1995]174号文的通知要求执行。

  更改后的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一律在发票的前四联空白处加盖“山东省内使用出省无效”字样的戳记,印章的规格、字号,由各市地自行确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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