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9日
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代表同意下列规定作为该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八条,双方认为:中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克罗地亚企业免征营业税;克罗地亚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免征任何类似中国营业税的税收。
二、关于第十五条,双方认为:缔约国一方海运或空运企业派驻缔约国另一方的雇员,并且该雇员为该缔约国一方国民的,其工资、薪金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刘仲藜 韦多舍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