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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8]9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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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国税函[2008]907号

全文有效

2008-1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四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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