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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有关税收条文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有关税收条文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73年11月12日

(通知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有关税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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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定于1973年11月12日在伯尔尼签订,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业已履行其关于缔结国际协定和协定生效的必要法律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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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收入应豁免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所得税,并应按正式比价准予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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