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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一字[1984]第2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不能用营业税归还贷款问题的批复

09-29 财税一字[1984]第252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不能用营业税归还贷款问题的批复

财税一字[1984]第252号

全文有效

1984年11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你局(84)税一(10)字第397号请示悉。关于能否用营业税归还贷款问题,我们意见,用税款归还贷款,仅限于产品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范围,不能用营业税归还贷款。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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