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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字[19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

09-29 财税地字[1985]6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

财税地字[1985]6号

全文有效

1985年7月4日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所属第二汽车制造厂《关于申请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或抵扣上缴利润的报告》(二汽财字[1985]262号)收悉。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种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在缴纳了城建税之后,按规定不应再承担城市维护建设任务。因此,该厂的建设与十堰市的城市维护建设,应通过协商划开,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关于该厂要求调整利润总额并抵扣上缴利润的问题,请按照财政部(85)财改字第103号、(84)财工字第4号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请转知第二汽车制造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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