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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85]第260号财政部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09-29 财税字[1985]第26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此文件已无效。

财政部关于外国公司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纳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85]第260号

失效

1985年9月4日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转包(出包)价款;代为采购或在中国境外代为制造本工程所需的机器设备实际垫付的价款;以及在中国境外进行数据资料分析处理的价款,我部1983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中,已明确在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为照顾承包工程作业的特殊情况,现增列以下项目,在征收工商统一税和按核定利润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计算纳税。

  一、按合同的规定,为委托方(雇主)代为购买材料而实际垫付的款项;

  二、为工程作业和劳务服务的需要,委托其它公司将机器设备运往作业场地,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运费。

  本通知从1985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税务局在清理过去的遗留问题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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