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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86]26财政部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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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86]26

失效

1986-02-04

  (注解:财政部检发本规定的通知明确:“一、对于用本企业生产的属于统一减税范围的纯棉纱连续生产的棉坯布,暂时给以减税照顾、减税数额,根据自制纯棉纱的移送使用数量和统一规定的纯棉纱减税范围与减征幅度计算。二、对于外贸企业出口的统一减免增值税的纺织产品,应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办理退税。对纺织产品所作的减免增值税的规定,不适用于进口的纺织产品。三、过去对纺织产品减征或免征产品税的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四、对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以后,缴纳调节税的国营企业,由于试行增值税而增加税负的,按《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应调整基期利润和调节税税率;不缴纳调节税的国营企业,由于试行增值税而增加税负影响企业留利的,可以在三年内相应调减所得税。”)

  一、凡生产和进口纺织产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的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依照本规定所附的《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三、纺织产品试行增值税,按照“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扣除项目”中,外购纺织产品的税金,按照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但对外购的纯棉纱、棉混纺纱、其他棉型化纤纱,用于生产各种织品(包括机织品、针织品和纺织复制品)的,一律按7%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金。

  外购包装物的扣除税金,一律按照5%的税率计算。

  外购染化料的扣除税金,一律按照18%的税率计算。

  四、企业自制的纺织产品(包括委托加工的纺织产品,下同),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的,应当纳税。纺织企业用自制的纺织产品连续生产服装(不包括针织内、外衣)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对其所用的自制纺织产品也可以不征税,而就服装的销售收入,依照所用纺织产品适用的税率和扣除项目征税。

  五、用纱、丝生产针织品的企业,同时购入一部分经、纬编针织布生产的内、外衣和其他针织品,可以一并征收增值税。

  纺织企业:购入机织品或针织品生产的纺织复制品,可以一并征收增值税。

  六、对生产销售的下列产品,暂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一)18支及18支以下纯棉纱,减按3%的税率征税;

  19~23支纯棉纱,减按5%的税率征税;

  29~32支纯棉纱,减按7%的税率征税。

  (二)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以前,对纯蚕丝织品(不包括绢丝、绸丝织品)免税。对内销的用蚕丝同绢(绸)丝、化学纤维长丝或各种纱交织的产品,蚕丝用量在70%(包括70%)以上的免税;蚕丝用量在50%(包括50%)~70%之间的,按应纳税额减征80%;蚕丝用量在20%(包括20%)~50%之间的,按应纳税额减征60%;蚕丝用量在20%以下的,不予减税。

  对丝织企业用自产的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蚕丝织品连续生产的服装,也按上述规定减税或免税。

  对丝织企业用于连续生产属于减税、免税范围蚕丝织品的自产蚕丝,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税。

  (三)为协作生产地毯提供的毛纱,减按5%的税率征税。

  (四)人造皮毛,减按15%的税率征税。

  (五)麻印染布,减按10%的税率征税。

  (六)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按应纳税额减征50%。

  七、过去对纺织产品的征税规定,凡是与本规定抵触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纺织产品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

  税 目 │税率(%)│ 征 收 范 围 │ 扣除项目

      1.棉纺织品 │ │ 棉混纺纱,系指棉与麻混纺纱、 │ 外购的纺

  棉纱: │ │棉与涤纶以外的其他棉型或中长化纤 │织品、染化料

  纯棉纱、棉混纺纱 │ │混纺纱。 │和随同产品销

  18支以下(含18支) │ 4 │ 其他棉型化纤纱,系指其他棉型 │售的包装物的

  19~28支 │ 7 │或中长纯化纤纱、其他棉型或中长化 │税金。

  29~59支 │ 10 │纤与麻混纺纱。 │

  60支以上(含60支) │ 13 │ 棉织品(包括机织品、针织品和 │

  其他棉型化纤纱 │ 9 │纺织复制品,下同),系指用棉纱生 │

  棉坯布、棉色织布 │ 8 │产的织品和棉纱与麻纱交织的产品。 │

  棉印染布 │ 12 │ 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印染布, │

  棉针织品 │ 12 │系指机织棉布。 │

  棉复制品 │ 12 │ 棉针织品,系指用纱生产的经、 │

  │ │纬编针织布和针织内、外衣及其他针 │

  │ │织品。 │

  │ │ 棉纺织复制品,系指用纱连续生 │

  │ │产的除机织品和针织品以外的其他产 │

  │ │品(不包括服装、鞋、帽)。 │

      2.棉型涤纶纺织品 │ │ │ 外购的纺

  棉型涤纶纱 │ 13 │ 棉型涤纶纱,系指棉型或中长纯 │织品、染化料

  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 │ 13 │涤纶纱、棉型或中长涤纶与棉、麻混纺│和随同产品销

  纶色织布 │ │纱、棉型或中长涤纶与其他棉型或中 │售的包装物的

  棉型涤纶印染布 │ 18 │长化纤混纺纱. │税金。

  棉型涤纶针织品 │ 15 │ 棉型涤纶织品,系指用棉型涤纶 │

  棉型涤纶复制品 │ 15 │纱生产的织品和用棉型涤纶纱与棉纱 │

  │ │或麻纱交织的产品。 │

  │ │ 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 │

  │ │和棉型涤纶印染布,系指机织棉型涤 │

  │ │纶布。 │

  │ │ 棉型涤纶针织品,系指用纱生产 │

  │ │的经、纬编针织布和针织内、外衣及 │

  │ │其他针织品。 │

  │ │ 棉型涤纶复制品,系指用纱生产 │

  │ │的除机织品和针织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

  │ │(不包括服装、鞋、帽)。 │

      3.丝和丝织品 │ │ 丝织品,系指用丝生产的织品和 │ 外购的纺

  丝: │ │用丝与棉纱、棉型涤纶纱或麻纱交织 │织品、染化料

  蚕 丝 │ 5 │的产品。 │(不包括生产

  人造纤维长丝 │ 15 │ 机织丝织品,系指绸缎和其他机 │人造纤维长丝

  合成纤维长丝 │ 10 │织丝织品。 │与合成纤维长

  本色机织丝织品、色织 │ 12 │ 丝针织品,系指用纱、丝生产的 │丝所用的染化

  机织丝织品 │ │经、纬编针织布和针织内、外衣及其 │料)和随同产

  印染机织丝织品 │ 15 │他针织品。 │品销售的包装

  丝针织品 │ 15 │ 丝复制品,系指用纱、丝连续生 │物的税金。

  丝复制品 │ 15 │产的除机织品和针织品以外的其他产 │

  │ │品(不包括服装、鞋、帽)。 │

  │ │ 毛条系指纯毛毛条、纯化纤毛条、│ 外购的纺

  4.毛纺织品 │ │毛或毛型化纤与其他纤维混纺毛条。 │织品、染化料

  毛 条 │ 5 │ 毛纱、毛线系指纯毛纱、线,毛 │和随同产品销

  毛纱、毛线 │ 18 │型纯化纤纱、线。毛或毛型化纤与其 │售的包装物的

  毛织品 │ 18 │他纤维混纺纱、线。 │税金。

  │ │ 毛织品,系指用毛条、毛纱生产 │

  │ │的织品和用毛条、毛纱与其他纱、丝交│

  │ │织的产品,包括呢绒、毛毯、人造皮 │

  │ │毛、毛针织品、毛复制品和其他毛织 │

  │ │品。 │

  │ │ 毛针织品,系指用纱、丝生产的 │

  │ │经、纬编针织布和针织内、外衣及其 │

  │ │他针织品。 │

  │ │ 毛复制品,系指用纱、丝连续生 │

  │ │产的除机织品和针织品以外的其他产 │

  │ │品(不包括服装、鞋、帽)。 │

  5.麻纺织品 │ │ 麻纱,系指纯苎麻、亚纱麻。 │ 外购的纺

  麻 纱 │ 10 │ 麻布,系指用麻纱生产的机织布。│织品、染化

  麻坯布、麻色织布 │ 8 │ 麻针织品,系指用纱生产的经、 │料和随同产品

  麻印染布 │ 12 │纬编针织布和针织内、外衣及其他针 │销售的包装物

  麻针织品 │ 12 │织品。 │的税金。

  麻复制品 │ 12 │ 麻复制品,系指用纱连续生产的 │

  麻袋、麻袋纱(线)、 │ 10 │除机织品和针织品以外的其他产品 │

  麻袋布 │ │(不包括服装、鞋、帽)。 │

  6.地毯、土布、手工生产的 │ 5 │ 土布,系指用手工纺纱生产的棉 │

  夏布 │ │布。 │

  │ │ 手工生产的夏布,系指用手工纺 │

  │ │纱生产的麻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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