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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986]61号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暂不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财税[1986]6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1993年12月13日发布;1993年12月13日实施)废止

财政部关于个人取得债券利息暂不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6]61号

失效 

1986年3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债券利息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一九八五年发行的20亿金融债券,是经中央同意,为了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调整资金结构,支持一些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经济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迅速竣工投产,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而采取的特殊措施。因此,对个人购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发行的这20亿元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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