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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1986]2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音像制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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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音像制品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6]28号

失效

1986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据了解,目前各地对音像出版单位生产销售的音像制品在征税上执行不一,有的征产品税,有的征营业税,为了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明确如下:

  音像出版单位购进已纳过产品税的空白磁带加工制成录音录像制品,对其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出版业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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