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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86]第118号财政部关于我国与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09-29 财税字[1986]第118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关于我国与联邦德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财税字[1986]第118号

全文有效

1986年5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与联邦德国于1985年6月10日在波恩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议定书,我部业于1985年6月24日以财税字[1985]第180号文通知你局执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斐培谊与我外交部长吴学谦分别于今年3月12日和4月15日相互致函,确认已履行上述协定生效所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三十条规定,协定将自1986年5月14日起生效。特此通知。

       抄送: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经委,外交部条法司、西欧司,经贸部三局、条法局、外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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