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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财税地字第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09-29 (86)财税地字第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本文被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复函

(86)财税地字第4号

全文失效

1986年5月31日

广州市税务局:

  接你市农业银行(穗农银会[1986]41号)《关于我行辖属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抄送你局),总局提出如下意见: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要求改变纳税地点和调整纳税范围的问题,总局曾以农业银行总行研究协商,作出了(财税营[1986]18号)文件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规定,农业银行营业税所缴纳营业税的地点,仍按总局(财税一[1985]13号)通知规定办理,即由县支行或区办事处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同时缴纳。

  以上意见请转告你市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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